【記者方笙楠臺北報導】為保障國人生命、身體安全及防治性別暴力,警政署推動「糾纏犯罪防治法」的立法,將糾纏行為犯罪化,設計警察預防危害機制及法院保護令制度,並配合網絡單位實施行為人處遇,期能有效防範糾纏行為,草案正於行政院審議中。
警政署指出,糾纏行為是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的侵擾,被害人為女性及行為人是男性的比例均約八成,性別分布差異明顯,屬於性別暴力,其成因與迷戀、追求未遂、權力及控制等要素相關,具有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及傷害性高等特徵;該行為若發生在不具親密關係的當事人之間,被害人無法獲得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雖然該行為是與性或性別有關,得適用性騷擾防治相關法令,現行法卻有除肢體碰觸外僅處以行政罰鍰、部分場域行政罰鍰僅及於機關或雇主等不足;另研究顯示,糾纏行為人多有不同程度的心理、人格障礙或思覺失調症等,單仰賴司法處罰手段,實難以治本。
警政署表示,結合我國法制及實務現況,將對於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的性騷擾視為糾纏犯罪,能將資源投入預防高風險及高惡害的案件發生,且採「先行政調查、後刑事偵查」的漸進規範,可以讓公權力在此類具高度主觀評價的案件中保有緩衝空間,不致引發國家控制網擴張的疑慮,最後透過網絡單位配合,構建完整之保護及處遇體系,實現補足我國性別暴力防治最後一塊拼圖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