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銘駿/苗栗報導
為淨化民主選舉風氣,在選前凝聚查賄能量,苗栗地檢署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起,指派專責檢察官進駐苗栗縣警察局各分局,得以機動、即時處理民眾檢舉賄選情資,嚴密查緝選舉犯罪。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呂宜臻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與竹南警分局,共同偵辦呂姓犯嫌以每票新台幣1千元為苗栗縣竹南鎮民代表第二選區某候選人賄選之案件。專案小組於111年11月16日傳喚呂嫌及收受賄賂之相關選民6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呂嫌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於同日晚間裁准羈押禁見,其餘人等均請回。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蔡明峰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和竹南警分局,共同偵辦男子張姓與謝姓犯嫌在苗栗縣竹南鎮以舉辦餐會方式,為苗栗縣某縣長候選人賄選案件。專案小組於111年11月15及16日先後傳喚張嫌、謝嫌及參與餐會之選民7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複訊後,認為張姓與謝姓犯嫌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分別請回及限制住居,其餘選民亦分別限制住居或請回。
苗栗地檢署呼籲:舉凡提供金錢、禮品或餐宴等利益予選民以為投票之對價者,均屬賄選行為,請大家勿以身試法。本署對於所有檢舉賄選案件均有嚴謹之保密措施,請民眾勇於檢舉不法,共同為乾淨選舉努力。 (檢舉專線:0800-024099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