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公共衛生師法〉草案
【本報訊】近來新興之公共衛生議題層出不窮,如SARS、禽流感、MERS、新冠肺炎等流行疫情,及社區職場健康風險、食品安全議題等,均嚴重影響民眾健康及社會安全。行政院會日前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之〈公共衛生師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台灣公共衛生學系自1972年設立迄今40餘年,每年畢業生約500名,迄今已培育數萬名公共衛生專業人員,從事擘劃台灣衛生醫療政策、社區衛生服務、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健康保險及衛生教育等工作,對公共衛生之發展具有卓越貢獻。衛福部表示,推動〈公共衛生師法〉立法,希藉由認定該類人員之公共衛生專長(專業),並推廣三段五級之公共衛生策略,以應社會需要、增進全民健康。該法草案共40條,重點如下:
一、公共衛生師業務有別於其他醫事人員,採有限度排他性( 即專業非專屬)。(草案第六條、草案第十三條)
(一) 專業:非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公共衛生師名稱。
(二) 非專屬:公共衛生師執行之法定業務範圍,以下情形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1. 醫事人員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其業務執行。
2. 政府機關( 構) 自行、委託或補助執行。
3. 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依研究計畫執行。
4. 軍事機關及所屬醫療機構涉及國防安全事務考量部分之執行。
二、業務範圍以社區、場域為主,有別於醫事人員(草案第十三條):
(一) 社區與場域之環境健康風險及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二) 社區與場域之疫病調查及防治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三) 社區與場域之民眾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四) 社區與場域之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及品質管理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共衛生事務。
三、公共衛生師有接受政府指定辦理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之義務。
至於,公共衛生師辦理政府指定業務所生之費用或損失,主管機關應給與相當之補償。(草案第十四條)
四、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應遵守專業倫理規範,違反者,由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衛福部表示,有關公共衛生師之應考資格,除草案第四條所定,「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外,經參酌立法院各委員提案及各醫事人員團體之建議,將研議修正公共衛生師之應考資格擴大人員參與,如醫事或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並曾修習公共衛生一定學分以上; 或醫事或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者。相關內容將於立法階段時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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