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和大雄是同一所大學的學生,因共同修某一堂課而相識,墜入情網,兩人交往初期,甜蜜相守,成為同學羨慕的情侶。但好景不常,數月後小美發現最近大雄和她相聚時常心不在焉,甚至在課餘時間無法和小美相聚,且不願交代去向行蹤。小美為了調查大雄的行蹤,居然偷偷在大雄的手機裝載定位追蹤APP,監控大雄去向。果不其然,大雄早已變心,小美依據定位追蹤APP的資訊,發現大雄劈腿其他女子。小美難過且生氣,興師問罪。大雄丟臉轉生氣,跑到警局對小美提告。小美偷裝定位追蹤APP的行為,在道德上容有不妥,但有嚴重到會被刑事處罰,留下前科嗎?
過去因以科技設備跟蹤他人而涉訟的案件,最常見是發生在夫妻間為了捉姦、或徵信業者為了跟蹤而偷裝GPS衛星定位追蹤器的案例。以下我們試著以偷裝GPS衛星定位追蹤器的法院見解轉變,來反思本案小美偷裝定位追蹤APP的行為。在偷裝GPS衛星定位追蹤器的案件中,當事人被提告的法條通常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會不會構成上開妨害秘密罪,最大的爭議點在於GPS衛星定位追蹤器僅係紀錄車輛的位置所在,該車輛所在位置是否屬於非公開之活動?固然有很多人認為車輛裝上GPS衛星定位追蹤器後,幾乎僅有在公開場所才會被定位到位置,車輛一旦進入室內,多數的GPS衛星定位追蹤器即無法發揮功用;再且,以人力跟監方式,也可獲得受跟監車輛之位置,顯見車輛在公開場所之位置資訊,非屬隱私範圍。因此認為車輛在公開場所的位置,不算是非公開之活動,自然不受前開妨害秘密罪之保護。但近幾年,隨著隱私權意識的抬頭,隱私權的保障範圍不斷擴大,司法實務上多數的法院判決,都認為在車輛上裝設GPS衛星定位追蹤器,仍屬於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而涉犯前開妨害秘密罪。其理由主要是認為個人縱然在公共場域中,也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以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的私人活動領域,在他人車輛裝設GPS 追蹤器,由於可以連續多日、全天候持續而精確掌握該車輛及其使用人的位置及停留時間等活動行蹤,且經由所蒐集長期而大量的位置資訊進行分析比對,即可窺知車輛使用人的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係對於車輛使用者隱私權的重大侵害,所以仍屬於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而涉犯前開妨害秘密罪(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407號、10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最高法院106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所以在上開案例中,小美為了調查大雄的行蹤,偷裝定位追蹤APP,監控大雄去向,依據近年來的法院見解,仍是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然而,大雄出軌在先,小美為了保護自己的感情,去探查對方隱私,可否主張並非上開法條所謂的「無故」呢?過去雖然有法院判決認為夫妻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之義務,夫妻雙方為維持圓滿婚姻生活所應盡之純潔保持義務,不僅出於道德上之期許,其婚外性行為更受到刑事法律規定之明文禁止。因此,任何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之行為,依一般經驗法則,其行為均採取秘密之方式為之,其證據之取得,極為困難,是苟夫妻一方之行為,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導致他方對婚姻之純潔產生合理之懷疑時,不論他方係本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之動機,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時(例如以竊聽或竊錄其私人秘密通訊) ,應認為係他方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而非屬刑法第315條之1之「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15號、99年度上易字第2714號、95年度上易字第1398號刑事判決 )。但這樣的見解,一樣隨著隱私權意識的抬頭而遭到挑戰,近年很多法院揚棄上開看法,改認為: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37號、108年度上易字第448號刑事判決)。不管如何,就算採取前者較寬鬆的認定標準,也僅係適用於婚姻關係中,本件小美和大雄僅係男女朋友,其兩人關係之強度未能與婚姻等量齊觀,所以小美恐也難以大雄出軌在先,而主張偷裝定位追蹤APP行為並非無故。
隨著科技發展,要窺探他人隱私已較過去容易,但在享受科技之便時,也應隨時注意自己會不會因此招致刑責,切莫因為一時被好奇衝昏了頭,而做出違反法律的行為!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