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在無號誌路口,常有車輛因未依規定停讓造成事故發生,並導致嚴重傷亡,成為常見卻鮮被民眾重視的隱形危險。為降低無號誌路口交通事故,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將自3月10日起,啟動「無號誌路口專案執法」,針對未依規定停讓的違規行為加強取締,確保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提升路口安全。
根據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統計,113年涉及無號誌路口交通事故共造成30人死亡、6,490人受傷,較112年同期25人死亡、6,843人受傷,死亡增加5人,受傷減少353人。然而,警察局觀察發現,許多駕駛人仍缺乏路權意識,習慣性在路口搶快,未確實依規定停讓,導致事故頻傳。

依據交通規範,駕駛人行經路口時,若遇紅燈閃爍的「閃光紅燈」號誌,或見到紅色八邊形、白色停字的「停車再開」標誌,應將車輛速度降為零,確認橫向無來車或行人後再啟動行駛;而遇到「閃光黃燈」號誌時,則應減速慢行,以確保自身與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若違反相關規定,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為強化駕駛人停讓觀念,警察局將針對多事故路口、設有停標誌(線)或閃光紅燈號誌之處,加強取締違規行為,並同步加強交通安全宣導。警察局呼籲,停車再開的規定並非新制,相關交通守則早已推行多年,且網路流傳的「停讓須兩腳落地、暫停3秒」等資訊並非事實,駕駛人應以「車輛速度降為零、確保無來車後再起步」為原則,避免誤信錯誤訊息,影響行車安全。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局長戴台㨗表示,路口安全關乎所有用路人,駕駛人應養成正確停讓觀念,切勿僥倖搶快,因為一時違規可能導致無可挽回的事故。他強調,警察執法的目的不在於懲罰,而是為了保障民眾的生命安全,期盼透過持續的執法與宣導,讓駕駛人能夠自發性遵守停讓規範,攜手打造更安全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