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報新聞/編輯部
有鑑於無號誌路口常因駕駛未依規定停讓,造成嚴重傷亡事故,成為常見卻鮮少被民眾重視的隱形危險,為防制無號誌路口交通事故,東港警分局規劃自114年3月10日起針對汽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行經「閃光紅燈」號誌、「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路口,駕駛未停車再開之行為加強執法,以提醒用路人行經路口時要特別注意。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汽機車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駕駛於路口看到紅燈閃爍的「閃光紅燈」號誌、「停車再開」標誌,須減速慢行,確認橫向無來車或行人後再開車,以策安全。若違反上述情節,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東港警呼籲各位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於行經「閃光紅燈」或設有「停」字標誌的路口時,遵守規定停車再開,同時也呼籲駕駛行車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若遇緊急狀況方有足夠時間因應,以提升駕駛人路口停讓的觀念及路權的意識,守護用路人交通安全,共同建立優質的道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