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花蓮鳳林派出所警員潘嘉琪、蘇柏升年節期間執行勤務,接獲一名男子至分局向員警詢問其所有郵政帳戶無法使用,請求員警協助查明是否列為警示帳戶,經查後發現該名男子早已被桃園地檢署發布詐欺通緝犯,依法應予建捕。
該男一聽遭通緝時,一臉錯愕且驚訝不己;員警也驚訝過年期間竟有通緝犯自己上門。經了解該男長期在外工作,鮮少回戶籍地,不知地檢署通知單之寄達。
鳳林分局長江世宏呼籲,民眾在任何狀況下,都不可將自己的金融機構帳號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他人,否則恐渉及違反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嫌。詐欺集團通常以投資高報酬股票、協助貸款、你中獎了、假網拍(購)或協助解除分期付款等方式取信而詐取需要協助尤如熱鍋中的民眾,但民眾若一時不查而提供身分證、存摺、提款卡及(網銀)密碼予他人,通常帳戶即被詐團拿來詐騙下一個受害者,此帳戶在下一個被害人報案後即列為警示帳戶;提供者收到各級法院或地檢署通知未依限到案,即淪為通緝犯!且提供帳號、密碼之行為恐涉及違反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嫌,不可不慎!民眾若有疑問,可撥165反詐騙專案、110報案專線或洽各派出所諮詢,警方樂意為大家共同守住財富,民眾也不必為跑法院而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