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訴願人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即NET)向當局提起東岸立體停車場行政執行及優先訂約等訴願案,經支架113年12月4日訴願委員會審議訴願不受理。
大日與主富公司承繼行政執行手段之強制接管部分,省會級審議會回顧113年2月1日行政執行系市政府依促參法第54條規定:「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限屆滿後」 ,轉移公共建設給政府者,應將所有之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依投資契約有償或無償轉移、歸還予主辦機關。
優先訂約部分,市府以112年10月17日函通知大日與主富公司審查結果為不通過,函系基於契約關係而為之決定,非屬無障礙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係私法行為,如發現爭議,應自行循民事相關程序解決。
交通處黃詩涵副處長指出市府受理東岸立體停車場優先訂約申請階段,大日公司從未完整報告商場資產總檢查結果,無從評估資產現狀狀況;檢視大日公司提送近三年財務數據,目前片面提出數字,卻無相關財務收支證明數據,參照促參法尚難評估未來投資財務條件,市府無資料續辦理優先修訂約。富公司提起訴訟不予受理,市府尊重調查及相關司法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