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113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應全面登記、領用及懸掛牌照,始得行駛於道路,台南市警持續針對學生、長者及外籍移工等重點使用族群加強宣導,並規劃三階段宣導及執法工作。
第一階段「擴大宣導期」,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11月29日止,除了重點對象宣導外,第一線員警執勤時加強攔查未依規定領用牌照微型電動二輪車,宣導車主相關登記、領用牌照程序及法令規定,提醒其儘速前往辦理。
第二階段「加強執法期」,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12月9日止,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未依規定領用或使用偽造、變造牌照等相關車牌違規情事加強取締查緝。
第三階段「常態執法及宣導」,自113年12月10日起,針對微型電動二輪車酒後駕車(拒絕酒測)、未戴安全帽、不依規定停車、不依號誌之指示及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等常見違規項目,實施常態性執法及宣導工作。
台南市警交通大隊長洪國哲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及於道路停車者,除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外,並須當場禁止行駛、移置保管,影響甚鉅,提醒尚未依規定登記領用牌照之微型電動二輪車車主,應儘速辦理相關手續以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