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113年10月9日花蓮新城警分局執行擴大臨檢勤務,在晚上10時許執勤同仁在新城鄉臺9線176.5公里南北向車道盤查一輛一小客車,經查詢該車牌已遭吊扣,但該車仍掛該車號車牌。
員警詢問李姓駕駛車牌應要繳回監理站為何仍掛號牌,經了解原本車牌早已繳回,但無車牌無法駕駛,李男就在網路購買原車號的假車牌,並掛上去駕駛,警方依照刑法偽造文書罪將李男移送花蓮地方檢察署偵辦,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1項3款「使用偽造號牌」製單舉發。
花蓮新城警分局表示,車輛號牌與行車執照,屬具公文書性質的特種文書,擅自偽造、變造車牌販售,或懸掛於車輛並行駛於道路上,依刑法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9千元以下罰金,警方查獲後除了依刑法偵辦外,會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1項3款「使用偽造號牌」舉發,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也呼籲大家,切勿因為了規避檢舉以身試法,擅自懸掛假車牌上路,警方將嚴厲查緝懸掛假車牌等不法情事,共同維護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