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有網友在網路社群上傳一段影片,影像內容顯示113年7月8日於臺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的騎樓處,一名婦女騎乘機車與行人發生衝突,員警獲報到場處置。
經查中市警二分局於113年7月8日14時37分許接獲民眾報案,稱於北區崇德路一段460號前騎樓有車禍發生,隨即派警到場處置。經了解,原來係高姓婦女騎乘機車於騎樓使用喇叭鳴笛,要求行走於該處的羅姓女子讓道,騎機車菜籃碰觸到羅女,雙方因而發生口角衝突。員警於現場了解狀況時,高女情緒十分激動,甚至遷怒員警,於現場不斷咆哮,最後不顧員警制止,駕駛機車逕自離去;羅女因未成傷,現場表示無提告意願,不願追究。
高姓婦女騎乘機車行駛騎樓之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可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不服稽查取締部分則依第60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依法開罰;另未禮讓行人之爭議將檢視相關影像資料,確認有無違反第44條之規定另行開罰。
第二分局提醒民眾,遵守交通法規不僅是法律責任,更是對他人安全的基本尊重,針對「車輛不禮讓行人」之駕駛行為,內政部警政署已列為重點取締項目,呼籲駕駛人行車時應讓行人先行,共同維護行人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