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警分局保障行人 加強取締占用標線型人行道

圖: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提供

報新聞/編輯部

為保障行人安全,立法院於112年三讀通過道交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自同年6月30日起加重關於未禮讓行人違規之罰責,然而,除車輛不禮讓行人外,車輛占用標線型人行道迫使行人行走於道路,同樣會置行人於危險中。豐原警分局為改善上述問題,自113年4月起執行「占用標線型人行道執法專案勤務」,透過強力執法,預期在短期內淨空標線型人行道;同時針對「駕車行駛人行道」、「人行道違規停車與人行道違規臨時停車」、「取締道路障礙」、「不禮讓行人」等4大項目加強取締,以維護行人安全,4月迄今計取締508件。


豐原警分局除透過強力執法導正用路人的交通安全觀念,更努力辦理交通安全宣導強化民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如:深入校園入班宣導、社區治安座談會宣導及轄區活動宣導(如公老坪元宵提燈健行、豐原客語小小警察體驗營等),確保市民都能清楚「酒後駕車、闖紅燈、嚴重超速40公里以上、逆向行駛、轉彎未依規定、蛇行或惡意逼車、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機車未依兩段式左轉、車輛在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先行、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或是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燈號誌之交叉路口,不依規定停讓、行人違規及人行道違規(臨時)停車」等12項易肇事違規行為;強化市民對於易肇事違規行為的認識,使市民出門在外都能提高警覺,以期降低事故發生的機率。


豐原警分局分局長林大為表示,交通安全執法並非以處罰為目的,最主要是希望導正駕駛人安全駕駛觀念,提醒行車應多禮讓習慣,並強化用路人的交通安全意識,期盼達到2030年前道路交通死亡人數降低30%的目標,讓市民都能快樂出門、平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