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性騷擾事件持續延燒,到底真相為何,大家也是霧裡看花,當然性騷擾這件事情,是不被允許的,今天就簡單分享一下法律上對性騷擾的概念。
《強制猥褻罪》
其實每次談到性騷擾案件時都會出現另一個相似的法律條文叫刑法『強制猥褻罪』,在這裡我們先釐清『強制猥褻罪』的意義,本罪實務上認為,除了性交以外,加害人有一個把被害人當作洩慾的工具,並以其行為來滿足加害人自己性慾的犯意,而對被害人做出違反其意願的方法(加害人有實施強制手段,如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或者相當於這些手段而足以達到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方法),而加害人對被害人所做出滿足自己性慾的舉動,在一般人客觀上看來,這些舉動可以誘起、滿足、發洩人的性慾的舉止,而這些行為舉止,使得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時,加害人會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猥褻罪,最重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甲男基於強制猥褻犯意,不顧乙女的拒絕及拳打腳踢的反抗,仍然強行抱住乙女並親吻、撫摸等行為,甲男顯然違背乙女意願,其行為已足壓制乙女自主決定權,甲會成立強制猥褻罪。
《性騷擾》
至於性騷擾實務上則認為,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是指除了性侵害犯罪以外(也就是前面所說的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以外的犯罪),加害人對被害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並且有下列情形時:
1. 以將來獲得、喪失等與工作、教育等等有關權益,作為交換條件,來要求被害人順服或拒絕的行為。
2. 以播送文字、圖畫、影像;或歧視、侮辱之言行,損害被害人人格尊嚴,或造成被害人感受有敵意、被冒犯的情境;或影響其工作、活動等正常生活的行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的話,將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罰金等規定,相較刑法強制猥褻罪,刑度也較輕。
簡單說,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與刑法《強制猥褻罪》的區別,這裡先從行為強度來看,性騷擾行為的強度還沒達到剝奪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但是卻干擾或破壞了被害人對於性、性別等 ,有與性有關的寧靜、和平狀態。另外再從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角度而言,性騷擾行為的被害人,可能在事後才感受到加害人行為所帶來的屈辱與不舒服的感覺,例如甲男出於性騷擾意圖,乘乙女來不及抗拒或反應時,突然對乙女做出摸臀或襲胸等行為,由於這個短暫突襲式的觸摸行為,讓乙女當下根本來不及去反應,雖然沒有剝奪被害人性意思自由行使(因為時間過於短暫,被害人當下來不及反應或還沒意識到),但這種程足以讓乙女感受到被冒犯,而破壞了對性的寧靜(不被侵犯的寧靜),甲會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
最後,由於這類型的犯罪涉及個人隱私,也常因為犯罪時多具隱密的特性,使得證據難以取得,實務上除了被害人的證述外,也會參酌其他補強證據,例如加害人的自白、有無相關目擊證人、有無監視錄影畫面、雙方對話紀錄等證據,相互勾稽以證明犯罪事實,所以究竟有無成立之可能,法院仍然會依照相關證據做判斷,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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