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接獲線報,得知楊嫌(31歲、有毒品、槍砲前科)喜好射擊遊戲,購買玩具槍玩槍,為增強槍械動能,有改造槍械,提升槍械之殺傷力情事。
經警方持搜索票,為確保執行安全,並避免楊嫌持械逃逸反抗,特別於拂曉時段出擊執行搜索,前往臺中市南屯區楊嫌屋內一房間內發現有多把玩具槍,並有以紙箱作為靶紙射擊情形,經檢視各槍枝有一把疑似為模擬槍、一把左輪槍有改造及轉輪破損情事,又於桌上發現毒品吸食器及藏匿在菸盒內的一小包安非他命(毛重0.4公克),依持有第二級毒品當場將犯嫌逮捕,該2把手槍經鑑驗,其中一把為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於113年1月份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予以裁罰及沒入在案,另一把有改造情事,惟已破損無殺傷力。
經警方調查犯嫌因對生活不滿,而購毒施用,總幻想能夠像電影英雄主角,持槍滅除整個犯罪集團救出被害人之情節,經常在房間內射擊玩槍,又嫌玩具槍動能不足而自行改造槍枝轉輪,裝入火藥,來增加槍械殺傷力,在一次試槍過程中,因裝入火藥過多造成膛炸,險些誤傷自己。
臺中市刑大呼籲: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立法院於112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將模擬槍之管制位階,從原本的行政裁罰,提升到刑法來規範。條文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警方將會持續強力打擊槍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警方必定立即打擊、嚴辦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