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特派方笙楠臺北報導】網傳112年11月26日紅牌大重機於市民大道七段新新公園前,以站立於機車上之危險方式駕車,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調閱當日路口監視器未發現該違規情事,分局將擴大調閱確認車牌號碼,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逕行舉發,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該牌照六個月。
南港分局呼籲,手未控制手把、站立於機車上、蛇行、競速、逼車、驟然煞車等行駛行為,均屬危險駕車,恐嚴重傷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請用路人務必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勿以身試法,如有危險駕車行為,警方將予以告發取締,以保障用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