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包括呂玉玲、謝衣鳳、李貴敏等國民黨立委也同時提案,新增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凡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式拍攝裸露影像者,可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以下罰金。如有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更加重其刑,得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以下罰金。
李貴敏也表示,攝錄設備不斷進步,網路高速發展及社群、通訊軟體興起,導致網路提供猥褻影像更加便捷。且網路下載、複製、轉傳、分享與散播便利,控管、查緝與刪除相對困難,所以許多報復式色情(Revenge Porn)等嚴重違反生活常規之猥褻圖片、影音物品充斥市面,因此希望透過加重罰則,對違法者產生嚇阻作用。也相信主管機關應該了解民眾期待,會支持相關提案。
根據李貴敏所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修正提案,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由原先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呂玉玲也同時提案修正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除加重刑責外;並增加犯罪行為人如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散布之,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以上罰金。
另針對協助網路散布者刑責部分,包括散布、播送或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前項犯罪行為人取得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者,根據修正提案,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以上罰金。同時如持有相關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且知悉係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取得而為猥褻行為者,也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