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記者蔡昀臻
有關議員關心公寓大廈以公帑設置滅火器案,民政局表示,依新北市2015年訂定「新北市各區里鄰滅火器設置及管理建議事項」,全市滅火器以設置於1樓或騎樓等避免風吹日曬地點為主,以方便緊急時刻快速取用,且滅火器每年需至少檢查1次,並按藥劑期限,至少每3年委由廠商更換藥劑,以確保市民居住安全。鄰里滅火器得以里基層工作經費支應,如遇老舊需汰換,里辦公處可視公共性等實際需求報區公所核定。
另有關封閉型社區大樓,依消防法第6條及第37條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故以公帑設置滅火器僅得於建築物1樓出入口處向戶外設置,其餘各層樓及梯間係屬住戶私人空間,外人無法隨意進入,基於公益性及公平性考量,不得以里基層經費支應購置滅火器或更換藥劑,應由各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自行購置管理維護。
民政局強調,市府編列里基層工作經費主要是為了解決里內急迫事項之用,應以公共性、公益性等實際需求為優先,並非以補助公寓大廈購置滅火器或更換藥劑為主要用途,以免排擠里內其他經費的需求,且里基層工作經費僅為輔助性質,而非經常性經費挹注,各里辦公處仍應視公共性及公益性等實際需求,報經區公所核定後辦理。
民政局表示,各里倘以公帑支應購置之滅火器及更換藥劑,均應以各公寓及封閉型社區大樓等建築物1樓出入口處為主,除遇緊急事故可方便取用外,倘周邊鄰近住戶發生火災事故亦可相互支援使用。新北市相關政策亦將定期滾動式檢討,以維護市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