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鴻薇委員指控僑委會性騷擾案,查與事實不符

文、李振麟

經查當事人陳述如下:

職張希賢針對立法委員王鴻薇於 112 年 10 月 2 日記者會上控訴內容與事實不符之澄清文:

一、職與申訴人在台本為熟識同事,先後調至巴西工作,期間兩造有交往之 實,於巴西僑界均可作證,申訴人有主動搬至職住所隔壁、私下要求被申 訴人購買轎車接送、贈送奢侈品如 iphone 14 pro, Celine 包、購買往返首爾 機票及生活花費等行為。有關權勢性騷擾之申訴內容子虛烏有。

二、職於兩造交往期間因住所相鄰互動頻繁,加上陸續接收到記者、僑務諮詢 委員或僑胞等之檢舉,發見申訴人公務期間內外有多次與中國大陸駐外人 員聯繫交往、邀宴、往赴指定場所會晤等違反駐外機構人員安全保防注意 事項之情節,經職數度口頭規勸及告誡,申訴人均恐嚇職勿向上呈報,否 則將對外宣稱權勢性騷擾作為反制,職自知督導無方難辭其咎,為保公務 廉潔,已避免與申訴人公務以外之其他私下往來,並於 112 年 6 月 21 日自 請調職回台。

三、職發現申訴人違常行為本於職責當有義務即時糾正,乃係依法令之行為, 本不具不法性,職恪守職責卻遭受申訴人情勒,刻意不經內部申訴調查管 道,讓職適時反駁及舉證,逕向機關之外宣稱職權性騷擾,職對於申訴人 混淆視聽致本人名譽受損,感到相當遺憾,望鈞長明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