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中心:旅客登機前附核酸檢驗報告措施無違憲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7)日表示,因應COVID-19秋冬防疫專案要求「旅客登機前需附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一事,經相關部會討論共識,本專案及配套措施等,兼顧國內防疫安全、航機風險管理及海外國人遷徙自由,符合憲法保護人民基本權之意旨。

基於COVID-19國際疫情嚴峻且預期秋冬時期風險提升,衝擊我國邊境與社區防疫,指揮中心採邊境嚴管及落實檢疫相關措施,維護國內人民之健康安全。海外國人在入境前配合專案措施,提供COVID-19核酸檢測報告,由航空公司依旅客個別健康狀況,安排機上指定區域搭乘,降低傳播風險,並避免入境時採檢造成大批旅客於機場滯留等待採檢,增加感染機會。

指揮中心進一步說明,本專案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旅客搭機時應配合出示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並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第3項及港埠檢疫規則第24條規定,請航空公司於境外旅客登機前檢查該項檢驗報告,其法源依據明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指揮中心表示,旅客在登機前無法出示檢驗報告者,如屬須緊急協處者(如奔喪、探視重病、緊急就醫);無法提供自費篩檢的國家;部會專案經指揮中心同意之情形,並配合主動切結者,不予裁罰。國人若於國外確診COVID-19,首先應遵循所在國之隔離治療等防疫規範,以保障自己與親友健康。如有急迫返國或就醫之必要時,在符合所在國防疫規範與航空公司旅客運送條款之前提下,仍得依「海外國人確認COVID-19之返國就醫專案申請作業原則」進行專案申請,以利妥善安排機上防疫措施與返臺後續醫療處置。

指揮中心強調,秋冬防疫措施除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外,亦已採行有效達成防疫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同時兼顧國人之遷徙自由、確診個案之就醫權,以及兩千三百萬在臺國民之健康權,符合比例原則,並無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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