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檢署訴苗栗縣苑裡鎮前鎮長劉秋東涉嫌貪污案件

苗栗地方檢察署

報新聞/編輯部

蔡明峰檢察官偵辦苗栗縣苑裡鎮前鎮長劉秋東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昨(14)日全案偵查終結,認定劉姓前鎮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圖利罪、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詐術投標罪、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其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詐術投標罪、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擔任白手套之李姓男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連同其餘出借牌照投標涉犯政府採購法之林姓女子、二名余姓男子,均依法提起公訴。

劉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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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於111年1月間,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檢具相關資料向本署報告,本署指派劉偉誠主任檢察官、蔡明峰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指揮偵辦後,於112年6月5日展開搜索及傳喚行動,並於112年6月6日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劉姓前鎮長獲准。調查後認定劉姓前鎮長任職苑裡鎮長(107年12月25日至111年12月25日)期間,透過李姓男子針對苑裡公有零售市場相關三件標案,在決標後向得標廠商要求二至三成不等之賄賂,但遭廠商拒絕;另和其子共同向林姓女子、二名余姓男子借牌投標苑裡鎮公所之工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非法承攬苑裡鎮公所七件工程、獲得約新台幣1047萬元工程款及相關不法利益。

劉姓前鎮長目前仍在押,全案將於近日內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並由法官決定是否繼續羈押。本署呼籲任何公職人員均不應以國家授予之職權或職務上之實質影響力,作為取得私人利益之對價。本署轄區內任何公職人員所涉貪瀆不法案件,本署仍將持續整合轄內肅貪能量,以辦案為反貪的最有力宣傳,維護各界對公務員廉潔執行職務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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