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拒絕酒駕已是全民共識,但仍有需多民眾心存僥倖,甚至還有民眾被警方取締酒駕使出怪招,有拖延時間、佯裝吹氣配合,甚至做假動作,這些小動作最後都有可能被視為消極不配合酒測處理。
臺中市一名洪姓男子,於15日凌晨0時許騎車行經太原路三段附近,因行車飄移不穩遭員警攔查。巡邏員警葉威廷、王帥智發現洪男身上散發濃濃酒味涉嫌酒駕,警方告知權利後,依規定給予漱口實施酒測。
酒測過程中,洪男以各種方式拖延,頻頻使出假吹氣、中斷吹氣等招數,導致酒測器呼氣取樣不足頻頻失敗,明顯消極不配合酒精濃度採樣。警方告知酒測罰則之標準及法律效果多次,也告知拒測的相關規定,但洪男不斷猶豫是否拒測,也不斷辯稱自己願意施測,但還是持續呼氣取樣不足,反怪罪警方刁難要讓他超過標準才肯罷休,讓警方十分無奈,在施測與取樣失敗之間來回超過10次,僵持許久。
最後警方見洪男在警方數次明確指示下仍無法完成,亦無其他不能完成呼氣之情事,判定其消極拒絕酒測,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4項2款告發拒測18萬,當場移置保管該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且需吊扣該部機車牌照2年。
第五分局警方呼籲,拒絕酒駕是全民共識,消極不配合酒測也無法逃避責任。駕駛人若在10年內第2次酒駕拒測,罰鍰將更為嚴重,達36萬元。若再犯,則將因前次所處罰金額而加罰18萬元,並吊銷駕照及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駕駛人不應有任何輕忽或僥倖心理,以免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