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百佑/台北報導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在今日(5/26)的立法院院會中經過三讀通過。這部專法的通過有助於在環境永續發展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的海洋產業發展環境,實現政策統合和事務協調的效果。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碧玲對行政院和立法院各黨團的協助和支持表示特別感謝,使得《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能在本會期結束前順利完成三讀並在總統公告後即可公布施行,廣受各界期待。
新通過的《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共有16條,其目的在於整合各部會在推動海洋產業方面的力量,明確海洋產業的類別和相關機關的權責,使政府各部門能夠分工負責,有效指導相關產業從業人員並促進其發展。同時,該條例要求海洋委員會定期檢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海洋產業的補助規定和執行情況,并強調政府機關在補助產業方面必須考慮海洋永續發展的價值。
管碧玲在其臉書粉絲專頁中特別指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的就是各部會,而海洋委員會則是「中央主管機關」。根據該條規定,海洋委員會可以定期檢視各部會對海洋產業的輔導、獎勵或補助措施的內容,以確保海洋生態得到保護。
註:
第十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創新海洋產業。
二、異業互助合作。
三、建立自有品牌、為拓展國際市場而進行國際合作交流及參與國內外競賽或會展。
四、促進投資招商。
五、培植專業人才。
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
七、促進漁業永續經營。
八、海洋產業群聚。
九、蒐集海洋產業及市場資訊。
十、推展海洋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
十一、其他有關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之事項。
前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獎助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