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家源/台北報導】
歹徒看準民眾亟欲購買時下最夯的演唱會、見面會入場券,或其他熱門商品的渴望心理,盜用他人網拍帳號後刊登販售這些熱門商品的訊息,有時甚至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吸引網友上門,許多網友為求見偶像一面,未多加考慮即先付款,結果錢都落入詐騙集團的口袋。據文化部統計黃牛票成交價接高於原票價二至四倍,佔該場演唱會3%-5%之銷售量。立委賴瑞隆指出,黃牛使用電腦科技技術大量搶票造成民眾一票難求,轉售後獲取不法利益,因此,今天特地邀集教文委員會兩位召委:張其祿、范雲委員,以及也是長期關心此議題的吳思瑤委員,共同來呼籲要求行政院、文化部儘速完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增訂黃牛條款,並希望在今年4月能夠三讀通過,以此捍衛消費者權益。而他本人業已完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打擊黃牛條款)。
歷史資料照片來源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聞資料
民眾黨立法委員張其祿表示,台灣好不容易走到文化展演、體育賽事活動蓬勃發展的今日,展演票黃牛問題卻對觀眾、展演或運動業者造成相當大的打擊。利用這種方式牟取利益者,用很低的成本,牟取高額價差機會財,明顯是不當得利,但在地檢署偵辦實務上,常以「外掛程式購得之票券數量不至造成購票系統負擔」等理由不起訴處分,變相助長了這種惡性行為。參考許多重視藝文及運動產業發展的國家,皆祭出相關法律防範;舉例來說,日本規定處罰「未經主辦方同意加價轉售行為」一年以下徒刑或是一百萬日元以下罰金,這不但有效抑制黃牛歪風,更是彰顯出對於藝文表演者及主辦方的尊重,也讓日本成為藝文產業蓬勃發展的文化輸出大國。因此,台灣要真正發展藝文、運動展演產業的「軟實力」,確實應該從打擊黃牛票行為、保障主辦者及消費者雙方做起。後續也會在教文委員會積極支持此次修法,希望本會期就能三讀修法完成。張其祿表示:保障主辦者及消費者雙方做起 照片來源:張其祿國會辦公室
立委賴瑞隆指出,現行販售黃牛票行為由「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最高僅可處1萬8000元以下罰鍰,無法達到嚇阻作用,而過往審判案例,黃牛以程式大量搶購並高價兜售票劵,法院已有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不予處罰之例;若改以對不正當或不合法取得票券依偽造文書罪、妨害電腦使用罪、詐欺罪等進行查辦,檢察官以外掛程式掃票或入侵售票系統購得票券行為,則會因難認有癱瘓售票公司電腦等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而近五年資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受理移送案件36件,法院裁罰共18件,而放妨礙電腦使用僅受理2案且均不起訴,顯示現有法律無法對黃牛行為產生有效嚇阻。
賴瑞隆說,黃牛票議題在行政院由羅秉成政委主持下召開多次會議,已決議請文化部、體育署適時對外說明政府立場與作為,並考量各產業發展特性,避免遭不正常方式壟斷等面向,採用「分散式管理」,文化部管理演唱會票劵法規「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應納入相關票劵管理規範,作為懲處黃牛票提供法源依據。根據抵制黃牛情形,本人已提案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參考國外立法,提出加價轉售獲取不當利益者、不法程序購票處以罰鍰、罰金或有期徒刑,來促進文創產業之發展及保障消費者應有權益,防止不肖人士從中獲取暴利且嚇阻黃牛現象。
立委范雲則指出,臺灣長期只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對黃牛開罰,罰鍰金額不只過低,還要「已經完成交易」才能報案。范雲也肯定文化部有聽見人民的聲音並做出回應,公布將會修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提高罰則,甚至增加刑罰,這是往好的方向邁出第一步。不過,范雲也藉由記者會向文化部和活動主辦方呼籲,大型演唱會實名制,才是從源頭防堵黃牛的解方。台灣過去已經有推行過的前例,也可以參考鄰近的日本、韓國也都有相關經驗。例如日本就有《票券不當轉賣禁止法》來專門規範「實名制售票」的藝文及體育活動。韓國雖然沒有專法,但許多活動主辦方早已積極推行入場實名制,更採行創意防堵黃牛的方法,例如民眾向主辦方檢舉黃牛票,成功後就可以直接取得該張票。臺灣演唱會黃牛票現象太猖獗,近期甚至登上韓國的各大新聞媒體,代表臺灣的黃牛現象真的非常嚴重。范雲強調,無論是修法加重罰則還是購票實名制,重點是要有辦法對付不肖黃牛。范雲也呼籲文化部一定要盡快提出修法版本,她也已經與賴瑞隆委員共同提出立委版本,後續也會持續追蹤修法進度,讓台灣消費者權益受到保障。
立委吳思瑤也表示,她在第九屆立委任期內就提出《文創法》修法草案,可惜遲遲沒有通過,如今黃牛問題引起群情激憤,文化部將提出《文創法》修法版本,她充分肯定,也期待能於四月份盡速通過修法。而針對解決黃牛問題,除了增訂《文創法》增訂相關罰則來「嚇阻黃牛」之外,更重要的是「有效抓捕黃牛」,目前《社維法》雖有罰則,但由於黃牛多在網路賣票、證據蒐集困難,故使警方難以辦案,自從2016至今「非法掃票」樣態的黃牛只抓了兩起,都沒被開罰,而「賺價差」5年來只抓了36件,18件未被開罰,足顯見「有法難罰」的窘境。因此在短期目標上,她具體建議文化部應會同警政、網路單位合作,才能「有效抓捕黃牛」,並鼓勵文化部設置公開透明的換票平台、針對業者試行實驗性「實名制購票」提供政策誘因;長程目標則是跨部會合作,針對各產業之「黃牛」訂定專法,全面防堵藝文、體育、醫療等影響國家重要產業發展及民眾重大利益的產業黃牛。
內政部提供資料說明,為避免違反憲法保障司法自制及契約自由,黃牛票應與合法二手票訂出差異,並考量「買票動機、目的或意圖」,「買票情形或過程」,「成本費用」,「數量」,「有無轉讓獲利」,以及「獲利多寡」等情事是否合理,建議限縮在「壟斷暴利型」之黃牛票劵,以落實「避免集中壟斷、剝奪不法暴利」政策目標及立法保障產業宗旨。
賴瑞隆期許,藝文展演產業蓬勃發展是我國軟實力之表現,政府應架構完善產業環境,提供產業發展空間,並呼籲行政院、文化部加速「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力求四月儘速完成三讀通過,以此有效以法律遏止黃牛,保障消費者權益。
警方指出,販售黃牛票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管轄法院簡易庭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8千元以下之罰鍰,票券也可依同法第22條規定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