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銘駿/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劉財炎於111年11月1日接受警察廣播電臺臺中分臺邀請,親上「945會客室」節目接受專訪,與主持人蔣蓉在空中與聽眾們分享取締酒後駕車執行情形,暢談微型電動二輪車新修法規定,及目前交通大隊近期創新作為等主題,從執法、宣導面著手,建構民眾正確安全的用路觀念。
劉副大隊長一開場就先提醒聽眾朋友,酒駕議題相當受到民眾的關注,警察局為保障用路人安全,有效防堵酒駕情事發生,今年1月至9月共取締酒後駕車7,035件,其中移送法辦3,541人,與去(110)年同期比較,取締增加1,222件(+21%),移送法辦增加332人(+10.3%),並規劃「掃除『醉』犯專案」及「掃除『醉』犯2.0專案」,強力加大執法強度。同時特別針對酒駕案件溯源追查,督促易飲酒之營業場所業者善盡社會責任,宣導民眾不可酒後駕車,輔以落實溯源調查進而運用第三方警政,充分展現酒駕零容忍與強力取締酒駕的決心,以確保市民用路安全。
劉副大隊長更進一步指出,今年上旬「微型電動二輪車」通過修法,訂於111年11月正式領牌納管;微型電動二輪車申領牌照原則區分為新車領牌與新法施行前已使用中車輛請領等2類,但不論何者,領用牌照時皆須繳驗證件為: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印章、車輛來歷證明(國內製造車輛之出廠證明、進口車輛之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統一發票)及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強制險等。另依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71條之1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未領用牌照行駛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而於納管前所購買的合格電動自行車,必須於新法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領用並懸掛牌照,違反者最高可裁罰新臺幣3,600元。其車輛所有人亦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將不予登記、換照、發照。
在節目尾聲,劉副大隊長向聽眾朋友『報好康』—為鼓勵民眾檢舉轄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以確保民眾生命、身體安全及釐清肇事原因,特訂定「臺中市檢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及提供道路交通事故錄影資料獎勵金核發要點」,從111年7月22日正式生效實施,每件最高可領到新台幣一萬元,希望透過發放獎勵金的激勵制度,鼓勵市民朋友對於肇事逃逸案件能提供相關資料,協助警方儘速偵破。最後,呼籲民眾謹記「喝酒不開車」、「勿無照駕駛、勿超速行駛」及「禮讓行人」等交通安全重要觀念,共同打造健康、友善、安全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