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臺中市1名33翁姓男子,2日凌晨在捷運站親子廁所內抽菸,由於佔用時間過久,經站務人員上前查看發現男子抽菸行為,隨後通報捷運警察到場,經詢問翁男對於抽菸一事坦承不諱,員警旋即現場拍照蒐證,全案依菸害防制法移請衛生局裁罰,最高可處1萬元罰鍰。
臺中市捷運警察隊表示,本(2)月2日凌晨0時19分,值班警員接獲捷運行控中心通報,表示有旅客於捷運松竹站親子廁所內違規抽菸,被站務人員發現後,男子隨即將菸頭丟入馬桶沖走,捷警第一分隊警員林意賢、黃冠賓到場後,配合值班站長查證身分,經查為翁姓男子(33歲),面對員警的詢問,翁男表示知道捷運站不能吸菸,但想說已經深夜了沒什麼旅客,所以才躲進廁所偷抽菸,對於違規吸菸一事坦承不諱,員警隨即拍照蒐集菸灰等物證,全案依菸害防制法移請衛生局裁罰。
臺中市捷運警察隊指出,根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5款之規定,民眾不得於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等地點吸菸,違反者,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請民眾務必遵守相關禁菸規定,切勿心存僥倖,以避免荷包失血及影響侵害其他乘客權益,共創一個舒適、清淨、無菸害污染的搭乘捷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