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桃園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於 8月15 日23時許,接獲民眾報案指稱,在大古山福山宮停車場內,有一名男子擬似持槍,且穿著刑警背心,形跡可疑。
警方獲報後立即趕赴現場,於劉姓男子汽車上發現外觀、尺寸與真槍近似的玩具槍,以及刑警背心1件,經查劉男並無任何警職身份,也無法提出攜帶玩具槍的正當理由。
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之規定函請桃園簡易庭裁處,劉男遭裁處新臺幣9,000元罰鍰,並將刑警背心1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含彈匣)1把沒入。
警方呼籲,公共場所切勿任意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以免造成民眾恐慌及危害公共安全,警方對於是類案件將會積極查處,以維護社會秩序及民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