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施行,未停讓行人最高罰6000元,新增13項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行為

圖:苗栗縣政府警察局提供

報新聞/編輯部

臺灣目前約有6成民眾未建立停讓行人觀念,112年6月30日起,未依規定停讓行人的罰鍰上限從新臺幣3,600元提高至6,000元,並違規記點3點,違規駕駛還須接受3小時道安講習,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重,並吊扣(銷)駕駛執照。現行取締認定基準為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3公尺(約1個車道寬或3個枕木寬)及汽車前懸(機車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準,也就是車輛經過行人穿越道時,車輛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並與行人距離若在3公尺內即屬違規。

圖:苗栗縣政府警察局提供

另立法院已於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其中交通檢舉46項違規將新增到59項,增加13項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違規停車方面,包含車輛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規停車及未依順向臨時停車等違規態樣;動態違規方面,車輛跟在消防車、救護車等緊急車輛後方急駛、車輛起步行駛前不讓行進中的車輛、行人優先通過及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等,都是列入可檢舉的項目,並同步於6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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