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109年9月23日前,國內合法生產之平面式醫用口罩,可持續販售至109年12月24日。另於109年12月24日前未能即時售完者,將於110年3月23日前回收,並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繼續販售。
指揮中心指出,為因應一般民眾自行使用需求,每人可攜帶總數250片內口罩(醫療與非醫療合計)入境而無需經過許可或申請。因應國內近期陸續發生以中國或其他國家進口非醫用口罩混充國產醫用口罩情事,除要求國產製之平面式醫用口罩,每片均須有雙鋼印標示,以方便民眾辨識外,同時也會加強邊境管制措施,包括自109年9月16日起進口口罩須事先向經濟部申請輸入許可、口罩在通關時會逐批查驗,進口後須向經濟部申報流向。此外,對於口罩工廠,衛福部與經濟部將不定期進行查訪抽驗;在市場端,經濟部及衛福部也會在各通路購樣稽查,避免發生仿冒或混充的情形。
指揮中心進一步說明,國產製平面式醫用口罩標示雙鋼印,僅為方便民眾辨識是否為國產口罩,其醫療防護效果與目前在實名制通路藥局、超商販售/預購之未有雙鋼印的口罩相同,請民眾安心使用。指揮中心特別提醒民眾,109年9月24日以前所生產的醫用平面口罩即使沒有雙鋼印,政府也都會透過查廠及後市場監測,確保口罩的品質,國人無論到健保特約藥局及網路/超商購買及預購實名制口罩,或在市面購買有國產許可字號之盒/袋裝口罩,都可放心購買。民眾如發現有疑似中國或其他國家口罩混充國產口罩的情形,可以撥打1919通報衛福部進一步調查,共同為國產口罩把關。
備註:
國產許可字號樣式:
衛部(署)醫器製字第OOOOOO號
衛部(署)醫器製壹字第OOOOOO號